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丨深交所关于“主板股票交易”-投资者服务热线问答

    1.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何时起施行?

    答:《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


     2. 主板股票的涨跌幅比例是多少?

    答: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主板退市整理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


    3. 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参与主板股票交易,在申报数量方面有何规定?

    答: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买卖主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买入主板股票时,申报数量仍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4.主板股票集合竞价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主板股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收盘集合竞价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内进行撮合。

    (温馨提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主板股票,集合竞价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5.主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卖主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竞价范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

    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6. 如何理解“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

    答:“买入基准价格”是指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如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则是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如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则是最近成交价;如当日无成交的,则是前收盘价。

    “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是指10×0.01元=0.1元,股票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举个例子,在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计划买入主板股票X,若此时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10元/股,那么,“买入基准价格”为10元/股,“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为10×102%=10.2 元/股,“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10+10×0.01=10.1元/股,10.2>10.1,故投资者的买入申报价格就不得高于10.2元/股。


    7. 如何理解“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

    答:“卖出基准价格”是指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如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则是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如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则是最近成交价;如当日无成交的,则是前收盘价。

    “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是指10×0.01元=0.1元,股票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举个例子,在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计划卖出所持有的主板股票X,若此时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也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而股票X最新成交价为10元/股,那么,“卖出基准价格”为10元/股,“卖出基准价格的98%”为10×98%=9.8元/股,“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10-10×0.01=9.9元/股,9.8<9.9,故投资者的卖出申报价格就不得低于9.8元/股。


    8. 投资者参与主板股票竞价交易,提交的申报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是无效申报还是暂存交易主机?

    答: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即该笔申报将会被交易系统自动拒单。


    9. 主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哪些情形会被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答:投资者交易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主板股票时,若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将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单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

    (一)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如股票出现快速上涨或下跌,直接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深交所将对其实施一次临时停牌,当日后续在该方向上不再实施临时停牌。如股票出现剧烈波动,较当日开盘价先上涨达到或超过30%、60%,各停牌一次后,转而下跌,又较开盘价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也将各停牌一次,全日最多停牌四次。


    10. 某主板新股上市首日,盘中竞价交易价格涨跌幅达到或超过30%(或60%),是否就会触发盘中临时停牌机制?

    答:即时行情显示的涨跌幅是以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基准进行计算,对于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以发行价格为基准进行计算。主板股票上市首日竞价交易触发盘中临时停牌,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4.3.4条规定的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的情形。也就是说,触发盘中临时停牌,是盘中交易价格与“当日开盘价格”比较,而不是与“发行价格”比较。所以,在上市首日,主板股票交易价格相较发行价格涨跌幅达到或超过30%(或60%),不一定会触发盘中临时停牌。

    举个例子,主板股票X发行价格为10元/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为12元/股。当首日竞价交易价格涨幅达到30%时,其价格为10×(1+30%)=13.00元/股。但此时,该股票不会触发盘中临时停牌,当竞价交易价格达到或超过15.6元/股(即较开盘价12元/股上涨30%),才会因首次上涨达到或超过30%而触发临时停牌。


    11. 主板股票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是否可以继续申报?

    答: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


   12. 主板股票竞价交易公开信息的披露规则是怎样的?

    答: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主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深交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五只主板股票;

    (二)当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各前五只主板股票;

    (三)当日换手率达到20%的各前五只主板股票。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收盘价涨跌幅、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主板A股股票的对应分类指数是深交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

    主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深交所仅在上市首日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13. 主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哪些情形,属于异常波动?

    答:在主板股票竞价交易中,下列情形属于异常波动:

    (一)主板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二)ST和*ST主板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

    (三)主板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且该主板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异常波动情形,深交所将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投资者可登录深交所官网了解。

    异常波动指标自深交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14. 主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哪些情形,属于严重异常波动?

    答:在主板股票竞价交易中,下列情形属于严重异常波动:

    (一)主板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内4次出现规定的“主板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或“ST和*ST主板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主板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主板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深交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深交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严重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15. 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主板股票能否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答: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上市的主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以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的,深交所自该股票被实行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16. 注册制下主板股票是否可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

    答:为防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上市的主板股票,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其他股票可以继续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


    (免责声明:本栏目问答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问答所涉及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问答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